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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安民警综合体能达标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0-06-15    来源:     点击:

四川公安民警综合体能达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民警综合体能达标工作,推动基础体能训练全面开展,建立综合体能达标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升民警身体素质,增强民警身体免疫力和健康水平,根据公安部《2019年至2022年关于开展全警实战大练兵的指导意见》、《全省公安机关2019年至2022年全警实战大练兵实施意见》和《全国公安民警综合体能练兵手册(试行)》(以下简称《练兵手册》)要求,制定《四川公安民警综合体能达标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全省公安民警综合体能达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三条  全省公安民综合体能达标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全省公安民警综合体能达标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省厅政治部和四川省前卫体育协会负责全省公安民警综合体能达标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抽查考核,指导厅属各部门民警综合体能达标测试;各市(州)公安局政治部负责综合体能达标工作的部署指导,负责本单位民警综合体能达标测试;各县级公安局政工部门负责综合体能达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测试范围、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测试范围为全省公安民警和四川警察学院在校公安专业学生。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综合体能达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综合体能达标测试按《全国公安民警综合体能练兵手册(试行)》规定的测试项目和标准执行(附后)。

第七条  甘孜、阿坝州高海拔地区公安机关民警综合体能达标测试项目不变,海拔在2000米以上至3500米以下按调低一个年龄段测试标准执行海拔高于3500米以上按调低两个年龄段测试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特巡警综合体能达标按调整后的测试项目和标准执行(附后)。

 

第四章  组织训练

 

第九条 全省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练兵手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科学设定肌肉力量与速度、肢体灵敏与柔韧及心肺功能等基础体能训练项目。

第十条  要坚持集中组织与自行锻炼相结合的训练方式,在组织开展定期训练、集中备勤、专业等集中训练时,专门组织民警开展基础体能锻炼。集中训练期间的体能锻炼每天不少于1小时。鼓励民警平时利用业余或零碎时间进行锻炼,在全警营造崇尚健身和体能达标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组织测试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开展综合体能达标测试严格按照《练兵手册》规定的项目、标准以及场地器材、测试办法执行。要选好测试场地,配齐测试器材,选派公道正派的裁判员、监督员和工作人员,聘请专业医务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测试前要带领受测人员做好热身运动,避免运动损伤,确保综合体能达标测试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综合体能达标测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组织开展综合体能达标全员集中测试,下半年组织开展综合体能达标集中补测;全员集中测试时未达标的,应参加集中补测。

第十三条 各地公安政工部门要认真组织综合体能达标测试的报名工作,对免于测试和调整测试民警要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参加测试民警须携带警官证或居民身份证;各项目均可测试2次,取最优成绩,测试后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各单位政工部门在当年度12月底前,要认真对民警综合体能达标测试成绩进行统计,并呈报第一责任人审签确认后,请各级系统管理员将民警综合体能达标测试成绩据实录入四川公安网络学院。

 

第六章  免测和调测

 

第十六条  当年度可以免予综合体能达标测试的情形:

(一)因伤病残不能参加测试的;

(二)女民警怀孕及哺乳期间的,自怀孕开始到生育结束24个月内;

(三)外派至省内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

(四)其他不适合参加综合体能达标测试的民警。

因伤残需提供《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或其他伤残证明;因轻伤或因病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并在本单位公安网页公示。

第十七条  当年度可以调整综合体能达标测试的情形:

(一)在省内公安机关挂职、锻炼、交流等情况的,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综合体能达标测试,并报原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备案;

(二)因公出差、办案、学习、培训、会务等情况不能如期参加测试的,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择期补测。

以上情形需提供相关证明,并在本单位公安网页公示。

 

第七章  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综合体能达标测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项目测试结果均达标准视为综合体能达标,身体质量指数评定不计入测评范围,仅供民警作为自身健康情况参考。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综合体能达标测试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本单位民警综合体能达标档案,作为衡量公安民警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要切实加强综合体能达标结果运用,强化综合体能达标的刚性约束,坚持“逢晋达标、评优达标”的原则,综合体能达标测试结果与民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挂钩,与民警警衔评授晋升挂钩,与领导干部协管制度挂钩。当年综合体能达标测试不合格的民警,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并暂缓晋职晋级晋衔。本单位民警综合体能达标合格率作为评选优秀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抽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厅负责市(州)公安局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和九大战训基地定期训练民警综合体能达标抽查考核;各市(州)公安局负责县级公安局班子成员和不低于5%民警的抽查考核。抽考方式可按相互抽考和交叉抽考方式进行。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前卫体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停止执行2017年省厅印发的《全省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实施细则(试行)》。